A.B.的案例
A.B.的移民申请等待了3年多的时间,这时他和他的美国雇主决定提起履责诉讼。在我们提起诉讼后,政府多次试图驳回诉讼,例如援引领事无审查能力原则,并改变法庭地点。然而,在我们通报情况后,法院认为它对此案有管辖权,并认为政府的拖延是不合理的。它裁定领事馆必须在60天内做出决定,而由于拖延是不合理的,它认为政府应该根据《司法平等法案》赔偿原告的法律费用。
A.B.的移民申请等待了3年多的时间,这时他和他的美国雇主决定提起履责诉讼。在我们提起诉讼后,政府多次试图驳回诉讼,例如援引领事无审查能力原则,并改变法庭地点。然而,在我们通报情况后,法院认为它对此案有管辖权,并认为政府的拖延是不合理的。它裁定领事馆必须在60天内做出决定,而由于拖延是不合理的,它认为政府应该根据《司法平等法案》赔偿原告的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