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的案例

F是一位非常成功的商人,曾多次前往美国。但当他的商业伙伴给领事馆写了一封“毒笔”信,导致他的E-2签证被撤销时,他感到震惊。他的B类签证仍然有效,但当他以访客身份出现在边境时,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撤销了他的B类签证,并根据第212(a)(7)(A)(i)条规定拒绝他入境。F随后申请了新的E-2签证,但根据第214(b)条被拒签了。但这并不是最糟糕的:为了了解自己的更多情况,他提出了《信息自由法》申请。没曾想,《信息自由法》材料反映了永久不准入境的212(a)(6)(C)(i)虚假陈述裁断。F然后联系了我们。我们首先联系了领事馆,领事馆承认撤销了E-2签证和做出了214(b)决定,但确认其没有做出虚假陈述裁断。然后我们联系了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经过审查,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承认其做出了212(a)(6)(C)(i)裁断,并承认其做出的决定是错误的。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随后撤销了不准入境的裁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