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N.B.的案例
在疫情期间两年多的时间里,N在两个不同的国家接受了3次签证面试,这是一个堪称史诗般的E-2签证案件,N很不幸遭遇了“双重打击”。 领事馆对他提出了两项指控,每项指控都导致他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道德败坏罪(212(a)(2)(A)(i)(I))指控和故意重大虚假陈述(212(a)(6)(C)(i))指控。道德败坏罪指控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与获取数据有关的法规涵盖的是不属于道德败坏罪的行为。 虚假陈述指控涉及在处理犯罪事件时他的DS-160表格是如何填写的。 我们对这两项裁定都提出了质疑。 在道德败坏罪指控被撤销后,我们帮助N准备了关于虚假陈述问题的签证面试。经过长时间的深入面试,领事馆撤销了虚假陈述的认定,并向N发放了E-2签证,最终使他能够返回美国。
T.D.的案例
T在美国有一个男朋友,但当她经常长时间去美国看他后,海关及边境保卫局(CBP)产生了怀疑。 最终,她被拦下并接受了详细的询问。 CBP撤销了她的签证,在她的签证上记录了22 CFR 41.122(e)(3);根据第212(a)(7)(A)(i)(I)条认定她不准入境;允许她撤回入境申请;然后把她遣送回了母国。但CBP没有给她宣誓声明记录(I-867)或撤回入境申请/领事通知(I-275)。 这些文件可以通过《信息自由法》流程获得,但问题是这个流程可能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我们代表T直接联系了机场,要求提供这些文件。 几天后,我们从CBP那里收到了这些文件。这些文件有助于澄清她的情况,并使她和她的男朋友能够规划他们未来的移民步骤。
L.D.的案例
L非常沮丧。她是美国公民。 两年前,她为丈夫向国家签证中心(NVC)提交了证明文件,并一直在跟进此案。但NVC什么也没做:她丈夫的案件只是搁置在那里,结果是一直没有安排他的配偶移民签证(IR1)面试,他们被分开了。 最后,她失去了耐心,于是联系了我们。 她最初想提起履责诉讼,这可能既费钱又耗时。但在咨询我们并讨论了她的选项后,她决定聘请我们与NVC管理层解决延误问题。 我们很快联系了NVC管理层,几天之内,NVC就对此案采取了行动。它更新了L的档案,并为L的丈夫预约了移民签证面试。
S.C.的案例
S是一位备受尊敬的商人,但许多年前曾因酒驾被定罪,他想去美国。 但他不知道申请签证时会发生什么,所以他决定咨询我们。 我们帮他准备面试,并告诉他可能需要就饮酒情况进行体检。 疾控中心对评估物质使用障碍有非常具体的标准,我们就此进行了讨论。 我们还讨论了他在面试中可能会遇到的其他问题。经过短暂的面试,他被转介去做体检。 体检两周后,他拿到了签证。
H.Y.的案例
H是一名参加课程实习训练(CPT)的F-1签证学生,他在机场被拦下并接受了数小时的盘问,根据《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22卷第41.122(e)(3)条,他被撤销签证,并根据第212(a)(7)(A)(i)(I)条被认定为不准入境。 有人怀疑他从事的工作的性质。H联系我们进行咨询。我们查阅了宣誓声明记录,其中载有他在机场接受的面谈;讨论了该事件的法律后果;协助他填写新的DS-160签证申请表,包括解决了机场事件;并为他准备了新的签证面试。 经过签证面试和短暂的221(g)行政处理后,H获得了新的学生签证并返回到了美国。
A.B.的案例
A是一位非法执业律师的受害者,这位律师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她提出了庇护申请。 她的问题始于她离开美国后试图申请新的签证,后来嫁给了一位美国公民。我们帮助她向国务院和美国移民局提出《信息自由法》申请。 获得这些结果后,她终于看到了自己的庇护申请和之前的签证申请。这有助于她解决遇到的问题和领事的关切,从而让她获得了CR1移民签证,并最终与她的美国公民丈夫团聚。
Y.H.的案例
Y为她的未婚夫提交了K-1 I-129F申请。但当她的未婚夫去面试时,他被指控试图缔结假婚姻,并根据212(a)(6)(C)(i)被永久禁止入境。领事将呈请书退回美国移民局。 在Y联系我们后,我们协助撤销了Y的禁令。
G.V.的案例
根据第212(a)(6)(C)(i)条,领事永久禁止非常成功的商人G进入美国。但G不明白为什么。 在进行了详细的咨询并审查了他25年的签证历史后,我们也不清楚为什么。因此,我们要求领事馆和国务院澄清这一决定背后的事实依据。 两个月后,国务院重启了案件并重新审查了这一决定。由于没有看到6Ci裁决的法律依据,它撤销了6Ci不准入境的认定。两个月后,G申请并获得了新的B访问签证。
X.D.的案例
X的父亲被指控贩毒。因此,X的F-1学生签证申请根据第212(a)(2)(C)(ii)条曾被拒绝。 几年后,他联系了本所进行咨询。我们告诉他,由于他已经与父母分开生活了五年多,在此期间没有从父亲那里获得任何经济或其他利益,因此根据该法律条款,他不再属于不准入境的情况。 商量后,X申请了新的B签证。经过一周的审查,领事签发了签证。
D.C.的案例
在D的签证案件中,据称他从事了偷运外国人(第212(a)(6)(E)条),这对于确定他和他的家人10多年前进出美国的日期至关重要。回应向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提出的《信息自由法》申请,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作出了“无记录”的答复复,声称没有与D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文件或材料。我们知道这不是真的。我们立即向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信息自由法》联络处提出了投诉。在48小时内,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作出了全面的回应性答复,其中包含20多页与他们赴美旅行有关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