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a)(5)(A) EB-3拒签

这是最常见的拒签类别之一,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212(a)(5)(A)条,每年有数千名熟练、非熟练和专业的工人被领事官员拒签移民签证。但事实并不应该如此。

尽管这些5A拒签也适用于EB-2杰出能力类别,但5A通常被援引来拒签EB-3类别的申请人。EB-3类别的申请人包罗万象,包括建筑师、工程师、计算机科学家、律师、记者、餐馆工人、卡车司机、看门人、农场工人、食品加工、医疗助理和家庭清洁工。熟练工人必须至少有2年的工作经验或培训。专业人士必须至少拥有学士学位或同等学历,而这类学位通常是该职业所必需的。非熟练工人在永久性职位(即非临时性或季节性职位)的工作经验或培训不足2年。由于这类签证的配额限制,以及这些签证供不应求的巨大需求,通常会出现签证申请积压——仅仅是申请签证就要等待很长时间。这显然增加了雇主和签证受益人的风险。在经历了长达数年的流程后,签证拒签可能会造成毁灭性的后果。

EB-3流程相对简单。对于每一个EB-3职位,劳工部都会审查永久劳工证书(PERM)的申请,确保1)工人具有所提供职位的最低资格;2) 全职职位没有合格的美国工人可用;以及3)工人将获得现行的工资。劳工部批准后,美国雇主向美国移民局提交I-140申请。美国移民局批准申请后,一旦发放了签证号,工人就可以申请移民签证。

领事在EB-3签证流程中的角色应该是有限的。领事的任务只是确保没有欺诈行为,检查申请过程中是否有重大的不准确之处,并核实所提供的职位是否仍然有效。但领事们经常超越这一角色,认为劳动部和移民局在批准方面过于宽容。他们觉得这类移民经常被美国雇主滥用。因为这是一份涉及绿卡的永久性工作,而不是临时签证,领事们认为审查级别应该高得多。他们担心美国工人可能会被取代,或者很难相信美国工人无法胜任所提供的职位。因此,领事们对谁能获得资格持极其狭隘的看法。

领事在拒绝这些签证时有很多理由,有些是合理的,而有些则不那么合理。例如,在审查EB-3移民签证申请时,领事可能会得出以下结论:

  1. 申请人的英语不能胜任这份工作
  2. 自提交永久劳工证书申请以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3. 申请人没有任何工作经验或在他或她将在美国工作的领域的任何经验,因此不符合该职位的资格
  4. 申请人与雇主有亲属关系,并且该信息在申请过程中没有披露
  5. 申请人拥有企业的股份,在管理、控制或影响企业,因此这份工作是假的
  6. 申请人与公司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有亲属关系,令人怀疑这份工作是否真实
  7. 这份工作非常专业,而且是为申请人量身定制的,所以只有他或她才能胜任这个职位
  8. 申请人不打算为雇主工作(例如在远离工作地点的地方买房)
  9. 创建企业的唯一目的是为申请人提供就业机会
  10. 申请人计划自己工作(例如收购一家独立的企业),而不是在提供的职位上效力
  11. 申请人来自欺诈高发的签发地,并且申请人符合“高欺诈特征”
  12. 自提交永久劳工证书申请以来,用工企业的所有权发生了重大变化
  13. 申请人实际上是自雇的(例如,公司只有几名员工,申请人的资质超过了其他员工)
  14. 申请人和企业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以至于没有申请人,企业就不可能运转。

这些案件不仅可能会以212(a)(5)(A)拒签而告终,也可能以212(a)(6)(C)(i)虚假陈述认定而告终。

正如您所看到的,这些裁定的依据可能千差万别。使情况更加复杂的是,如果领事官员作出这一5A裁定,就无法申请豁免。因此,如果这些裁定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就可以而且应该立即对其提出质疑。请联系我们,了解我们可以如何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