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a)(6)(C)(i)重大虚假陈述/欺诈

故意的重大虚假陈述或欺诈是领事官员认定不准入境的第二大“流行”理由,也是移民法中最复杂的领域之一。做出这种虚假陈述的后果很严重:终身禁止进入美国。这就是为什么领事官员在做出这样的裁定时要小心,因为这样的裁定要受到“严格的审查”,并需要“大量证据”来支持。

在签证方面,《移民和国籍法》第212(a)(6)(C)(i)条规定了三个要素:

  1. 签证申请人作了虚假陈述;
  2. 签证申请人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及
  3. 签证申请人的虚假陈述是重大性的。

虚假陈述是指签证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表其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陈述。它必须是一份声明或提交的文件;沉默不被视为虚假陈述。因此,旅行社或签证顾问错误地完成签证申请并不能“拯救”申请人。同样,不懂英语的申请人也不会因为误解了一个问题而“得救”;给出不准确的信息也被认为是虚假陈述。

但是,这些申请人可以尝试质疑这些认定,理由是他们没有故意做出虚假陈述。故意的虚假陈述是在明知不真实的情况下有意作出。考查是主观的:这个人是故意作出虚假陈述吗?指控他应该知道是一个虚假陈述,这并不足以做出认定。

重大性也可能是一个非常棘手的认定。一般来说,重大一词是指虚假陈述可能会导致领事官员认定某人没有资格获得签证。申请B签证时的一些例子:

  • 未披露有亲属在美国;
  • 谎称一个人已婚;
  • 否认申请人以前曾去过美国;
  • 没有披露道德败坏罪的定罪。

然而,如果领事官员可以通过查询领事数据库随时获得这些信息,那么虚假陈述就不能作为6C认定的依据。此外,在基于申请的案件中,领事官员可以建议国土安全部作出故意重大虚假陈述的认定,但最终由国土安全部做出决定。国土安全部对此类建议的不作为(例如申请的有效期到期)不应作为正式作出6C裁定的依据。

美国移民法律没有规定诉讼时效。这意味着,如果申请人在签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甚至在15-20年前——曾故意做出重大虚假陈述,领事官员仍然可以根据第212(a)(6)(C)(i)条永久禁止申请人入境。即使申请人在虚假陈述后收到了签证,也是如此。这种领事决定越来越常见,领事们忽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他们的前任领事审查了同样的问题,但还是签发了签证。这种决定尤其适合质疑;抛开为什么这些认定是有问题的政策争论不谈,从法律上讲,这些决定有各种不妥之处。毕竟,即使存在虚假陈述,领事官员如何在15-20年后判断是“故意”和“重大”的?

如果不去质疑这种裁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豁免。遭到这些认定的申请人有资格获得非移民豁免。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的配偶、未婚夫/妻和子女有资格获得移民豁免;父母则不能。

正如您所看到的,这些裁定可能非常复杂。如果裁定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则可以也应该受到质疑。如在本网站案例分析部分中所述,我们帮助过许多个人战胜了重大虚假陈述和欺诈的错误认定。根据国务院的统计数据,大约五分之一的这些认定被撤销了或申请人获得了豁免。请联系我们,了解我们可以如何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