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申请人的权利法案——国务院和当地美国大使馆/领事馆通常不想让你知道的事情

对于签证申请人来说,形势可能对你不利。签证申请人必须面对的障碍包括:
1. 法律规定签证申请人有责任证明其有资格获得签证,并且他或她不会被美国拒绝入境。
2. 领事资源不足;在繁忙的领事馆,领事官员只能分配几分钟的时间进行签证裁定。
3. 没有正式的签证拒签行政上诉程序(没有行政上诉办公室、移民上诉委员会、外籍劳工认证上诉委员会)。
4. 除少数例外情况外,由于领事可审查原则,签证决定没有司法审查。
5. 公众问责有限:没有国务院(DOS)签证监察员,没有正式的投诉程序,也没有正式的回避程序。
6. 《国土安全法》第428条赋予国土安全部(DHS)在签证程序中的重要作用,公众与DHS决策者的接触非常有限。
7. 签证拒绝单只是一种样板表格,没有适用于你的申请的事实证据。
8. 《移民和国籍法》第222(f)条禁止披露与签证有关的信息和材料(通常使得《信息自由法》申请徒劳无功)。
9. 国务院签证办公室的作用主要限于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属于领事官员的专属领域。
10. 美国移民法律是最复杂的法律领域之一,领事在这方面接受的培训有限。
11. 在非移民签证案件中,特别是在欺诈率高的国家,领事官员接受过忽视证明文件的培训。
12. 签证面试没有录像,这可能会导致“众说纷纭”的情况。
13. 领事官员有时会对申请人先入为主。
14. 领事官员会过于谨慎。
15. 签证办公室就法律问题向领事官员提供的咨询意见没有公布,因此对于如何处理特定问题没有透明度,也没有中央数据库。
16. 领事官员位于美国境外,不受美国公众舆论、媒体和国会的审查。
但还有希望……
事实上,签证申请人享有一系列的权利,其中一些是国务院和美国境外领事馆不想让你知道的。例如,美国移民律师协会(AILA)曾至少两次要求DOS修改其签证拒签单,要求告知被拒签的移民签证申请人有权寻求对拒签进行复议(类似于上诉)。这项权利已纳入国务院自己的规定,但国务院和领事馆并不屈尊告知被拒签的申请人享有这项基本权利。(作者乐于看到另一个美国政府机构故意不向被采取了不利行动的申请人(特别是那些支付了处理费的申请人)告知上诉权利的例子(如果有这样的例子)。)
这仅仅是开始。签证申请人享有下来权利:
1. 要求“为推翻无资格的推定或认定而提出的任何证据得到充分考虑。”签证申请人将被给予“一切合理的机会来确定获得签证的资格”
2. 要求领事官员做出“合理”、“非任意”和“尽可能准确”的签证决定。
3. 要求被告知不准入境认定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4. 不得因种族、性别、国籍、出生地或居住地而受到歧视。(关于领事国籍歧视的一个例子,参见作者关于乌兹别克斯坦沙皇领事的ILW文章。)
5. 如果在处理移民或非移民签证申请时出现法律错误,可申请签证办公室调解。领事必须服从签证办公室的法律意见,因为“国务院关于法律解释的裁决,与法律对事实的适用不同,对领事官员具有约束力。”
6. 签证办公室会审查领事拒绝在某些情况下(例如涉及紧急人道主义、医疗、国家安全或外交关系问题)建议批准非移民豁免申请的情况。
7. 美国移民局已批准的呈请不被重新审理。这意味着,在美国移民局批准就业呈请(E签证除外)后,领事官员不得以自己的意见代替美国移民局的决定。领事官员必须服从美国移民局,除非他发现欺诈、重大虚假陈述、可能影响初步决定的新信息,或者申请人不准入境或不符合签证资格。
8. 当美国移民局发出撤销批件意向通知时,让他/她的呈请人对领事撤销建议作出回应。
9. 要求对签证申请作出决定。领事官员不能无休止地拒绝作出决定或“搁置”申请。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
10. 提出申请后收到某些签证相关的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如签证申请和宣誓声明)。美国驻印度使领馆在这方面特别抵制,首先强迫申请人提供“自愿声明”,然后在申请人要求提供副本时试图向其隐瞒这些声明的内容。
11. 不被先入为主。领事官员不能以符合人口统计特征(如“年轻”或“单身”)为由拒绝申请人。
12. 获得第三方的协助,如律师。在签证案件中,申请人在美国的呈请人、亲属或朋友也可以联系国会议员寻求帮助。
13. 要求领事遵守DOS客户服务声明(例如,申请人有权受到尊重):https://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us-visas/visa-information-resources/customer-service-statement.html 
14. 例如,可以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质疑领事在签证申请上的不作为、领事或DOS的做法或政策、领事在提出复议申请后的不作为,或其他政府机构导致签证被拒的行为。
15. 不会因他人感知到的与签证有关的滥用行为(例如,亲属改变身份或签证逾期)而受到惩罚,即“惩罚”不是拒签的法律依据。
16. 在被拒绝后提交一份新的非移民签证申请,无论是在被拒绝后多短时间内。
17. 在签证面试期间得到理解。这是常识,但有时简单的误解和领事对当地语言的不熟练可能会导致签证被拒。
这份清单并不详尽:签证申请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可以就上述每一项权利写一篇文章,其中一些权利是可以解释的:什么是“确定资格的合理机会”?对申请人“先入为主”是什么意思?处理签证申请的“合理时间”是多久?
但从上述内容应该清楚地看出,我们不能指望国务院或当地大使馆或领事馆会告知你的签证权利。赋予签证申请人的权利只有在他们知情并及时行使的情况下才能行之有效。不要错过行使签证权利的机会。
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联系Ken White

Tags:领事官员 , 国务院 , 外事手册 , 非移民豁免 , 撤销意向通知(NOIR) , 呈请撤销 , 申请复议 , 签证申请人的权利 , 《移民和国籍法》第222(f)条 , 《国土安全法》第428条 , 海得拉巴美国领事馆 , 德里美国大使馆 , 塔什干美国大使馆 , 签证撤销 , 履行职责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