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3蓝调(或13号星期五杰森阴魂不散)
领事的狂热是无止境的。这是我在就EB-3签证拒签问题进行了一系列咨询后得到的印象。在大使馆拒绝EB-3移民签证申请后,I-140批件会被退回美国移民局审查,通常会指控申请人存在故意重大虚假陈述。使问题更加复杂的是,有时美国的呈请人雇主决定不继续推进这一流程,或者申请人改变主意,决定寻求其他移民选项(例如,如果有美国公民成年子女)。但就像盒子里的邪恶杰克或13号星期五杰森一样,在几年后申请新的不同类别的签证时,“坏人”——以第212(a)(6)(C)(i)条认定的形式出现的虚假陈述指控,会在你最意想不到的时候突然跳出来。这会使为自己辩护的能力变得复杂。
确实,多年来EB-3类别中存在一些欺诈行为。领事的工作很艰难。当受益人严重歪曲了相关工作经验;提交了关于所需工作经验的伪造文件;或者歪曲了相关教育背景时,领事完全有理由退回批件。同样,当美国呈请人雇主歪曲了工作机会的真实性质;提交了一份反映其支付能力的欺诈性文件;或歪曲了有关受益人资格的重要事实时,领事有正当理由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ETA表格9089和劳工证书在领事眼中可能会变得一文不值。在另外一些可耻的案件中,呈请人和受益人都提交了伪造文件或歪曲了重要事实。这里与那些案件无关。
这里讲的是领事在不考虑法律的情况下本能地拒绝EB-3签证申请的情况:基于偏见、情感、政治或缺乏培训。例子有很多:1.尽管雇主完成了必要的招聘,但领事官员的想法是“怎么可能没有美国工人能胜任这个职位呢?”2.当资历过高与这个职位不相称时,“这个人对这个薪酬微薄的职位来说资历过高;这个录取不可能是真的”。3.“这个女人提交了一份证明她拥有金融学士学位的假文凭”,但职位是非技术性的,因此文凭对她担任该职位的资格无关紧要。4.“这家伙是呈请人的一名员工的朋友,他给他找了这份工作”,但实际上与申请人如何引起雇主的注意无关。5.“美国公司呈请人对其支付能力撒了谎”,试图在呈请人而不是申请人签署证明并提交相关文件时认定申请人有虚假陈述,也就是说,只有当申请人而不是呈请人证明了一个重要事实时,才能认定申请人做出了虚假陈述。还有很多这种情况,后果也是如此:领事指控签证申请人在EB-3流程中有故意重大虚假陈述,可能会导致永久禁止其进入美国。
正如你所看到的,这是另一个质疑签证决定的成熟领域。对于EB-3案件,领事的作用实际上应该是有限的:领事不得重新裁断批文。只要提交的证据与批文一致;对重要事实没有虚假陈述;申请人符合所提供工作的要求,则必须签发签证。如果你的EB-3签证申请被拒绝了,或者另一份签证申请由于领事认为EB-3流程有缺陷而被拒绝了,或者你认为自己将来可能会遇到这种情况,请联系我们。没有什么比被杰森吓到更糟糕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