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F.N.的案例

F是美国公民。 他在派驻海外结束后退伍了并回到了美国。他想急处理他妻子的移民签证。我们协助证实了他的加急请求,并为国家签证中心更正了文件。不久之后,他妻子的案件被移交给大使馆;她完成了面试;领事为她发放了IR1移民签证

T.M.的案例

在T“中了”绿卡大乐透时,他正处于一段旧式婚姻中。然后,他将婚姻合法化,这样他的妻子就可以和他一起移民了。但领事官员并不这样想。注意到这场婚姻是一场“突击式”婚姻——在赢得绿卡大乐透后缔结的,领事官员指控他们缔结了一场假婚姻。T被指控“偷运外国人”,并根据第212(a)(6)(E)条被永久禁止入境。快进10年。T在申请访问签证之前没有过多考虑这种情况。在那时,他已经和妻子离婚并再婚了。在签证面试中,他因偷运外国人再次被拒签。然后他联系了本所。 对不准入境的错误认定提出质疑没有诉讼时效,因此我们帮助他申请新的签证,并要求重新考虑偷运外国人的指控。 我们协助准备了10年前他的婚姻真实性的证据,并协助他填写了DS-160。 在签证面试中,他被问及之前的那段婚姻。 三天后,不准入境的决定被撤销,他获得了签证。

E.T.的案例

E和许多人一样,认为消除了先前的刑事定罪意味着就不会有签证或移民后果。但她错了——因此,她不相信或不理解她的父亲因道德败坏而被定罪需要获得豁免。经过咨询,我们纠正了她的误解,并为她为她的父亲申请移民豁免提供了路线图。

M.K.的案例

M的一位熟人“把他往火坑里推”,告诉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的一名官员,M非法雇佣他做一些技术工作。因此,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对M作出了212(a)(6)(C)(i)裁断,M是在其母国申请新的H-1B签证时才发现这个问题。但这位熟人当初只是想在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的进一步审问中“保全自己”。我们代表M准备了一份复议申请,以及包括声明在内的支持文件。经过短暂的审查,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撤销了M的不准入境裁断,领事馆向M签发了签证。返回美国后,M在入境口岸没有遇到任何问题。因此,他得以保住美国的高薪工作,并继续在职业阶梯上攀升。

J.M.的案例

J与一名旅居国外的美国公民结婚了,并育有一个美国公民子女。多年来,这对夫妇一直在往返美国旅行,但由于J有一位年迈的母亲,在欧洲的母国生活得非常舒适,他对移民美国或获得绿卡没有兴趣。因此,当他根据第214(b)条ESTA分别两次被拒签B类签证时,他感到非常震惊。他联系我们进行咨询,我们为他提供了如何战胜签证被拒的指导。再次申请后,他获得了新的10年期B类签证。

C.A.的案例

C感觉自己和他的律师被国家签证中心带上了无休止的旋转木马。美国移民局已经批准了他为妻子提交的I-130申请。但当他的案件到达国家签证中心,对他妻子的移民签证申请进行领事馆处理时,一切都戛然而止了。首先,国家签证中心对他的I-864经济担保书不满意,称他的收入水平不够,尽管他有足够的资产来满足法律要求。然后,在收到回复后,国家签证中心要求他找到一个联合担保人。5个月过去了,C与妻子的团聚仍然遥遥无期。C然后联系了我们。我们立即联系了国家签证中心主管,指出了国家签证中心在处理C的案件中的错误。在48小时内,C的案件被认定为“文件方面合格”,获准移交给大使馆。

M.A.的案例

M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他的第一份L-1申请被领事官员退回美国移民局要求撤销。两年后,美国移民局为他批准了一份新的L-1申请。但这一次,他决定在领事阶段将风险降至最低。他首先联系我们进行咨询,帮助他为L-1A签证面试做准备。当领事馆官员要求提供更多文件并根据221(g)暂时拒绝他的申请时,M聘请我们代表他与领事馆打交道。我们准备了对领事官员的答复材料,并不断跟进。此后不久,领事馆向M签发了为期三年的L-1A签证。

F.R.的案例

F是一位非常成功的商人,曾多次前往美国。但当他的商业伙伴给领事馆写了一封“毒笔”信,导致他的E-2签证被撤销时,他感到震惊。他的B类签证仍然有效,但当他以访客身份出现在边境时,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撤销了他的B类签证,并根据第212(a)(7)(A)(i)条规定拒绝他入境。F随后申请了新的E-2签证,但根据第214(b)条被拒签了。但这并不是最糟糕的:为了了解自己的更多情况,他提出了《信息自由法》申请。没曾想,《信息自由法》材料反映了永久不准入境的212(a)(6)(C)(i)虚假陈述裁断。F然后联系了我们。我们首先联系了领事馆,领事馆承认撤销了E-2签证和做出了214(b)决定,但确认其没有做出虚假陈述裁断。然后我们联系了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经过审查,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承认其做出了212(a)(6)(C)(i)裁断,并承认其做出的决定是错误的。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随后撤销了不准入境的裁断。

Z.E.的案例

Z在美国呆了很长时间。当他凭ESTA返回美国时,他在机场被拦下,海关及边境保卫局对他进行了深入的盘问。Z年轻,单身,在他的母国没有长期工作。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根据第212(a)(7)(A)(i)条规定取消了他的ESTA并拒绝其入境。因为这个污点记录,以及随后根据第214(b)条遭到签证拒签,Z在两年后联系了我们。他在第三国落脚,谈了一个真正的美国女友,创办了一家小企业,并站稳了脚跟。他想去美国看望女友的家人。首先,我们审查了他的宣誓声明记录(I-877),然后我们帮助Z制定了策略:什么时候是申请的最佳时机;他怎样才能增强自己的紧密关系;在记录上有污点后,他应该如何陈述自己的案情?我们帮助他完成了DS-160。经过简短的面试,Z获得了B-2签证

S.Y.的案例

S的有条件永久居留权一直在拖延。她的有条件身份期限不是2年,而是进入了第7年——距离她提交I-829申请要求撤销EB-5计划下的投资者条件已经近5年了。但她害怕提起诉讼,因为她认为美国移民局可能会因此对她进行报复。在消除了她的疑虑后,我们提起了履责诉讼。在30天内,美国移民局批准了她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