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A.Y.的案例
A毕业于美国,获得了学士学位。他回到了自己的祖国,在那里工作了一年后,决定去美国攻读硕士学位。但当他申请学生签证时,根据第214(b)条他被拒签了。经过咨询,我们确定了问题与他未来在祖国工作有关。我们还安排了一场模拟面试,以帮助他树立信心并做出回答。一周后,他再次申请签证,这次他获得了签证。
R.J.的案例
J先生在试图登机时,被告知他的签证已被撤销,但没有告知原因。后来,他在其母国墨西哥的美国领事馆申请签证,但被告知由于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设置了危险警告而有问题。他在边境联系了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但于事无补,说他应该重新申请签证。所以他再次申请签证。然后,他被告知,根据第212(a)(6)(C)(i)条,他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但没有人会告诉他为什么。经过我们的询问,我们一开始也受到了阻挠。该签证签发地回应称,如果他想讨论自己的案件,他应该再次申请。但他已经申请了两次,并支付了适用的签证费,但领事馆没有人屈尊告知他所谓的虚假陈述。当我们提请总领事注意这一明显的歧视时——世界各地的其他领事馆定期告知申请人故意做出重大虚假陈述的指控原因,但这位年轻的墨西哥申请人并没有被告知,总领事最终回应道:这一决定是政府内部误解造成的错误。由于没有故意的重大虚假陈述,她撤销了212(a)(6)(C)(i)决定和终身禁令。
A.B.的案例
A.B.的移民申请等待了3年多的时间,这时他和他的美国雇主决定提起履责诉讼。在我们提起诉讼后,政府多次试图驳回诉讼,例如援引领事无审查能力原则,并改变法庭地点。然而,在我们通报情况后,法院认为它对此案有管辖权,并认为政府的拖延是不合理的。它裁定领事馆必须在60天内做出决定,而由于拖延是不合理的,它认为政府应该根据《司法平等法案》赔偿原告的法律费用。
M.T.的案例
M感到很震惊。他是签证豁免计划国家的公民和居民,多年来一直使用旅行授权电子系统(ESTA)前往美国都没有遇到任何问题。突然,海关及边境保卫局取消了他的ESTA,并告知他需要签证才能前往美国。当他申请B类访问签证时,他被问到一些关于某种关系的模糊问题,以及他是否知道有人可能不想让他回到美国。由于他的回答没有令领事官员满意,根据第214(b)条,他被拒签了。在我们代表M联系了领事馆,并表示被抛弃的恶意者/毒笔信写信人不应对入境美国拥有“否决权”后,M提交了一份新的申请,并获得了B类访问签证。
Z.G.的案例
Z被发现在7年多前提交的签证申请中故意做出重大虚假陈述。我们代表她提交了一份I-601豁免申请,认为如果她的美国公民未婚夫搬到她的母国,他将经历极端困难。他将不得不离开美国的单位和家庭,在Z的国家忍受生活的艰辛。经过漫长的审查,美国移民局批准了申请。
K.S.的案例
K和E是一对夫妻,他们同时申请入籍。但是,尽管E在提交申请后9个月内接受了面试并宣誓成为美国公民,但K的申请却没有进展。他向美国移民局提交了多次询问,但仍然没有为他安排面试。但在我们提起履责诉讼后,几天内,他就被安排了面试,后来入籍了。
W.A.的案例
A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只能呆在自己的祖国。她的丈夫成功地在美国申请了政治庇护,她的孩子也因为提出I-730申请而成功移民。但一名领事发现,由于她之前曾因5年前故意做出重大虚假陈述而根据第212(a)(6)(C)(i)条被拒签过,因此她没有资格获得登机纸。我们联系了大使馆的领事主管,并提醒她领事犯了一个错误,即I-730的受益人不受与普通移民相同的不准入境规则的约束。主管纠正了这个错误,把登机纸发给了A女士,允许她进入美国并与家人团聚——距离因疫情而暂停航空旅行不到3周。
A.B.的案例
在一个可能以悲剧告终的案件中,B女士根据其美国公民儿子的I-130申请,获得了在美国与他团聚的移民签证。但在疫情爆发前,她无法使用该签证,美国驻她母国的大使馆拒绝在重新开放前签发新的签证。结果,她被困在自己的祖国——一个疫情肆虐的地方。然后我们为她申请了人道主义假释,并获得了批准。大使馆随后向她签发了一份登机文件,她得以前往美国。在她抵达后,我们提交了一份新的I-130申请,以及一份I-485身份调整申请包。6个月后,两份申请都获得了批准,她收到了永久绿卡。
C.P.的案例
C是一位世界知名的科学家。但当他和妻子前去探望他的儿子并在后来更改他的身份时,领事官员指控他作出了212(a)(6)(C)(i)项下的重大故意虚假陈述。领事声称,他违反了“30/60天规则”——有预谋在抵达美国后从事工作并且然后有这样做。结果,领事永久禁止他入境。美国移民局和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局都没有提出这样的指控,但这并没有阻止领事这么做。在我们收集了大量证据追踪他抵达美国后头两个月的活动后,我们证明了他在抵达后从事了合法的访客活动,在B类身份期间并没有非法就业。永久禁止他入境的决定随后被撤销。
N.T.的案例
N在他母国是一位著名的教练。但年轻的时候,他曾走私违禁品越过边境,并被抓获。我们代表他申请第212(h)(1)(A)(i)条豁免,当相关行为发生在15年前且申请人对美国不构成危险以及已改邪归正时,该豁免是允许的。我们证明了在这15年中,N表现出了自己是一个正直的公民,已改邪归正,是一名享誉全国的教练。5个月后,美国移民局批准了I-601豁免申请,他得以在美国与妻子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