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A.L.的案例

L女士曾两次被拒签F-2签证。她想和她在美国留学的丈夫团聚。因为这种签证拒签的情况往往是“罕见的”,只有当配偶之间的情况不同时才有理由拒签,因此我们对拒签提出了质疑。L女士被叫去接受另一次面试,并获发了签证。

A.M.的案例

M先生在其公司的L-1批件获批后,向美国领事馆提出了申请。但领事官员没有处理他的签证申请,而是“坐视不管”。领事官员试图惩罚M先生,因为他认为M先生和他的家人持B签证在美国呆的时间太长了。由于领事馆的不作为,L-1批件的有效期到期,他的公司不得不向美国移民局提交新的批件。在批件被重新批准后,M先生重新申请了L-1签证。这一次,领事官员拒绝了申请。M先生随后聘请了本所,我们提请总领事和华盛顿注意这件事。经过新一轮的面试,M获得了L-1签证

K.S.的案例

S先生有一家从德国进口二手车的公司。有一次,德国当局传唤他询问他的生意。他在没有被提出指控的情况下获释。显然,有关这次调查的信息被传递给了美国政府,根据第212(a)(3)(A)(ii)条,美国政府以“非法活动”为由永久禁止他进入美国。我们代表他对认定提出质疑,最终认定被撤销,他获得了签证。

K.A.的案例

A女士因在市场操作磅秤短斤少两而被定罪。她被定罪所依据的法令没有意图要求。因此,我们代表她准备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这不是道德败坏罪行,或者说,这一罪行符合轻罪 例外的条件。领事官员在审查了法律意见书后,向A女士签发了移民签证。

U.K.的案例

K先生在他的绿卡大乐透申请条目中使用了一个缩写名字,而不是他的法定名字。基于此,他的签证申请被拒绝了。我们提请领事官员注意,他在所有公务往来和学校文件中都使用了这个缩写。领事官员给他发放了移民签证。

F.J.的案例

J女士在绿卡大乐透面试前上完了最后一堂课,但没有及时拿到高中文凭参加面试。领事馆官员拒绝了她,因为她在接受面试时不具有等同于高中的教育经历。我们指出,她已经完成了高中教育——这是满足大乐透要求的教育,而不是文凭的颁发——因此在她面试时满足了大乐透要求。经重新考虑,领事馆重新受理了她的案件,并向她签发了移民签证。

D.M.的案例

绿卡大乐透的正式要求之一是条目中姓氏的拼写要与护照中的姓氏相匹配。对M女士来说不幸的是,护照签发机构在护照上写错了她的姓氏,而她在大乐透条目中写的是自己姓氏的正确拼写。然后,她被拒签了。之后护照签发机构纠正了错误。我们要求领事官员重新审理她的案件,就在大乐透计划到期前几天,她获得了移民签证。

D.S.的案例

S先生被卷入了一起不同寻常的案件。他被指控犯有道德败坏罪,这一定罪将使他无法进入美国。但在接受审判之前,根据一项全国性法令,他被赦免,法院没有对他的罪行做出任何决定。我们为领事官员准备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认为因为他没有被定罪,也没有承认有罪,所以他不属于不准入境的情况。在审查了我们的意见书后,领事官员向S先生签发了移民签证。

M.T.的案例

T先生在美国被判管有“危险药物”,并根据第212(a)(2)(A)(i)(II)条被认定为不准入境。在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案件中,我们与一名刑事律师就撤销对他的定罪的可能性制定了策略。根据刑事律师的动议,法院撤销了定罪,并发出了纠正错误判决令。T对一项较轻的指控认罪了,该指控没有引发永久禁令。领事馆撤销了决定,T先生不再被不准入境。

M.P.的案例

在两年的时间里,P女士大部分时间都在美国与十几岁的女儿在一起,她的女儿就读于一所著名的芭蕾舞学校。当P女士返回本国续签签证时,她的申请根据《移民和国籍法》第214(b)条被拒绝了。领事官员指控她在美国非法工作,以及在美国呆的时间太长了;尽管P女士两年前申请签证时,她已诚实地提前告知大使馆她计划陪伴年幼的女儿两年,并出示了显示她在美国有能力养活自己的银行对账单,但该官员还是提出了这些主张。在接下来的两年里,大使馆又三次拒绝了她的签证申请。然后,她聘请了本所,我们澄清了有关她被拒签的信息,提供了证据反驳领事官员的说法,并帮助她获得新的多次入境的B-1/B-2签证